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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掛號送達時間查詢、郵局包裹時間、郵局掛號查詢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郵局掛號送達時間查詢在[郵務] 有辦法查詢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嗎?- 看板Post

作者[郵務] 有辦法查詢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嗎?
標題XP1 (WindowsXP)
時間2016-07-20 06:14:53 UTC




各位郵務達人安安

我多年前的居住地址為A,戶籍地為A,
所有的機關行號,我都登記A的地址。
因此會有信件往A處寄去。

後來我搬離A處多年,但是始終A處仍有人居住。
多年來,居住人都稱「沒有人收到過你的信,一封都沒有。」

於是我自己也試圖用掛號信寄件到A處給我自己,收件人寫自己名字。
幾天後,上網查詢掛號信的進度,顯示「已送達、已簽收」。

可是我人不在A處,我住外縣市,那A處是怎麼收掛號信的呢?
是不是A處的人刻了一個有我姓名的印章呢?還是要簽我的名字?

照此推斷,我應該還有其他未知的信件被A處收下了,沒道理都十年了
會沒有我半封信件˙˙˙

那麼,收件的當事人可否持身分證,到郵局去調閱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呢?
郵局可有這項查詢服務?

謝謝各位郵務達人




--
一,沒有人客訴這件事,不用太敏感的誤以為PO文者就是抱怨者或客訴者。
  我原文沒有改變過,我只編輯了這些附加文字。
  原文很清楚的要追究「A處的人是否盜刻了我的印鑑,或者簽了我的名字。」

二,戶籍早就遷出,但是"郵政"和戶籍無同步連線,亦無同步關聯。
  例如戶籍遷出後,舊有的單位、學校,甚至是舊的汽機車、都還是會
  寄到舊的地址去,「即便戶籍已經遷出很久了」。
  我遷到新的地址後,還常常收到前一個房客(或屋主)的汽機車稅單零零總總,
  但是我去戶政事務所查,該房客(或屋主)早已遷出了。
  不過某些單位無法同步更新,所以會不斷的往舊處寄發。
(監理站、舊的從業單位、公家機關、學校等。)
  
  所以這不干郵局的事情,我還沒有三寶的症狀,我並不會認為是郵差的錯。
  所以我在原文想了解「A處的人盜刻印章或代為簽收,沒把信件交付予我。」

三,所以現在您提供的六個月之內可查,非常謝謝您的答案。
  稍晚我會到北區郵政管理局去一趟,再到A處的支局一趟。
(有聽說郵政管理局已經更名了)

thanks



剛才問了北區郵政管理局(舊稱)
回覆所謂六個月,係指:

「寄件人交寄之郵件,逾正常郵遞時間,收件人仍未收到,得向原交寄查詢。
受理國內郵件查詢期間,為自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但是我並非查這個,我是查"已簽收"的歷史紀錄。
對方回覆,可以查詢歷年來的"已簽收"紀錄。
因為有電腦建檔。

之所以查詢"已簽收",是因為我重點放在A處有人冒領、代簽、竊盜、侵占、拆閱
或者代為回覆、假冒當事人名義等,一系列行為的刑責。

thanks

雖然不知道這位長官您是薦任或委任幾職等的官銜,
還是您是郵務士郵務員,但是不知道您在啾咪什麼?
不知道您最近滑雪練習的怎樣了?最近買的彩虹妹妹VCD好用嗎?啾咪
不知道您是哪一個支局的支局長呢?^^






那不是房東,掛號不用本人親簽,但簽收人也是不得拆閱對吧?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不需要親簽,那代簽人必須用他自己的印章來簽收,或者簽他自己的名字。
他總不能刻一個別人的印章來簽收。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我沒有授權給他使用有我姓名的印章。除非他擅自刻一個有我姓名的印章。
沒經過我同意就盜刻印章。這與是否親簽無關。

的確不用當事人親簽,就好比管理員、保全也會代收。
不過我們那邊A處是老公寓,一樓沒有管理員。ㄎㄎ
必須由郵差按電鈴,上面的人下來簽收。

一般有管理員(保全)簽收,會蓋章上面刻有「某大樓管委會收發章」,
而不能盜刻「當事人姓名」的印章。這與是否親簽親收無關。

代簽代收者,也是蓋自己的印章。未經授權,不得到盜刻持有他人之印鑑。

即便是管理員或保全收了掛號信,最終也是要交付給當事人,對吧?
總不能拆開來看,或者藏起來吧?所以我原文提到妨害秘密罪、竊盜、侵佔、
偽造印文(盜刻印章),似乎和是否本人親簽沒有衝突? 啾咪 ^_<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信件於本章之罪,同等於當事人動產的一部分。

以上,原文提及的盜刻印章、竊盜、侵占,都與是否「親收、親簽」無關。
即便是他人代收、代簽,最終也得把信件交付當事人。
若不交付,一開始就不要下去拿信,或者直接跟郵差說"「查無此人」。

因為郵差會喊"某某某掛號信",會連名帶姓的喊。
A處可以拒收,或者直接告訴郵差,沒這號人物。

既然收下了,就必須交付當事人。
收下之後還拆開來看、隱匿、丟棄、或拒絕交付當事人,一樣觸法。

yanki826說的,如果A處是房東,會覺得很煩。
那我告訴你,那個信件很少,一年也不會超過三件。
平均每三到四個月才會出現一件。
就算是稅單,也是一年才一次。
A處可直接拒收,或者退回,或者言明"查無此人"。
讓郵差退回去即可。

既然收了,就應該交付給當事人。倘若 拆閱、侵占、竊盜、隱匿,還是一樣犯法。
這就無關"掛號信不需要當事人親簽"。

因為親不親簽都一樣,還是一樣犯法。 啾咪^_<
幾位也許是在郵務機關上班,但並不是在執法機關上班。

即便是掛號信不需要親簽,那麼代簽代收的人,也無權處置該些信件。
依法也必須交付,不得隱匿、拆閱、侵占、或竊盜。
也不得盜刻當事人印鑑。 這跟你所謂「掛號信無須親簽」並不衝突。
他可以簽他自己的名字,或蓋他自己的印章。或者是直接拒收。
也不可以替其他人用印,持有或盜刻他人姓名之印鑑。

再者,信件一旦收下,就依法必須交付當事人。
沒人叫他收。我可沒授權他收信或是請他收信。



例如畢業紀念冊好了,一屆畢業紀念冊有數百本發出去,
所以每個畢業同學都要再通知一次新地址?
實務上是有困難的。



樓上,你講的是民法吧?不是刑法。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上面這是民法。而我所舉都是刑法
民、刑二者不同。

刑法上的竊盜、和侵占、妨害秘密罪,並無

「故意侵占、過失侵占、故意竊盜、過失竊盜、故意妨害秘密、過失妨害秘密」

但是有

「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於死、業務過失、過失傷人、故意傷人」

不過侵占和竊盜卻無「過失」條文。
過失仍有罰則,酒駕後撞死人,屬於過失致人於死,
操作機器時失誤,導致他人死亡,屬於業務過失。
所以,刑法的過失部分仍有罰則。酒駕至人於傷、於死,
結果都還是要判刑。不因為「過失」而免責。

很抱歉,這是我修的學分,諸位。這很基礎。
另外,民法和刑法要分開看。

以妨害秘密罪為例,拆閱他人的封緘信封,何來過失?刑法也沒這條。
難道是不小心跌倒致使信封打開了?
行為人必須有主觀的意識來拆閱這封信,除非他是精神耗弱、禁治產、無行為能力人。
否則他無論故意或過失,都有刑責。


郵差按電鈴,或是在一樓大喊: 李四先生!掛號信!
這是普世基本常識。郵差會先喊,而不是默默的說:有掛號信。
不過我也聽過郵差只喊「1號1樓掛號信」沒喊名字。其實那也行。

照你所言,收進屋子才發現"這不是我家的信"。
那麼連續幾年來都是如此? 「連續多年」來收進去之後才發現這不是我家的信?
並不是一、兩封。
所以故意或過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小事?竊盜不是小事。
再者,裡面的內容你不知道是何物,或者重要或者無謂之物,你也不知道。


因為沒發生在你身上。如果你多年來的信件都被幹走。

犯罪的人不是我,為什麼要官來救我?
現在是我犯了竊盜、侵占、妨害秘密?
現在我是案件原告,A處是被告。 
我又沒有犯罪,為什麼要有官來救我?
妳在開心什麼?郵務員小姐?


彩虹妹妹 是「妳」買的 是在「妳的」露天拍賣的賣場找到的
https://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misiakimo
看看,這是不是妳的賣場和評價?是。
是我從google找到的。
妳要送誰聞香? 妳買彩虹妹妹做什麼呢?啾咪。




來,我引用你的郵政法。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都是你講的郵政法。但是沒有"刑度"。也不會留下前科。

     刑法的拆閱他人加密封緘之信封,則有"刑度",有徒刑和拘役。
會有前科。所以我要走刑法。

     另外,你指的的郵政39為「誤收」。
     誤收一封,是可以當成誤收。多年來多封全都是誤收?
     這要讓檢察官去決定是否誤收、是否起訴。因此還是走刑法。



你的推文當中提到六個月,又提到三年。這兩個都是你講的。
我拉下來給你: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misiakimo: 補充一下,紙本簽收紀錄保留三年即銷毀

一下六個月,一下三年。都是你自己講的。
還在那邊長官長官。
所以我文章中告訴你,我是要查"已簽收"紀錄,並非查現在"正在寄件中"的紀錄。



所以說只好再「重複跳針」一次。
原文底下所述,這不是郵局的錯,也無關郵差的事情。
因為我分的很清楚,有些是監理站、有些是稅務機關,沒有同步更新。
所以跟郵差、郵局無關。
所以我此舉在究責A處的居住人為什麼要收下且藏匿我的信。
從頭到尾都著重在A處的住戶。

一開始更早之前(昨天07/20)的推文和我的回覆,
已經很清楚說了,這不干郵差的事、也不是郵局的錯。(我自己打的字)
所以我分得很清楚。

而這個過失或故意的犯罪行為,在於A處的住戶,他做了這樣的事情。
所以我把刑法都放在A處的住戶上。 這根本和郵差郵局無關。

到了這裡,已經算是跳針第二次。

以misiakimo為例,是他率先跑出來推文緊張的以為,PO文者都是在怪郵局。
我PO文是要詢問"查詢服務",例如有無此服務,期限是多久。
這便是我的原文所問。

因為查詢信件,不在"刑法、民法"的規範內,所以我不熟悉。
而我所修得的民訴、刑訴學分,也沒有告訴我掛號信查詢期限和方式。
所以我來post板詢問掛號信查詢。

並沒有人投訴或抱怨「郵差怎麼把信給別人」,沒有。
而從頭到尾都強調在"A處的人收信後沒有交付"。
或"A處的人可以拒收,或是表明查無此人"。

究責始終不在郵局身上,而是在犯罪行為人(A處)的身上。

misiakimo自己就先跑出來推文在那邊啾咪啾咪。
後來我就學他啾咪。

我倒想知道「她」是哪一個研究所還是高考及格的?還是哪個支局長?
整天在啾咪。

http://i.imgur.com/D6btkA5.png
另外,真的有北區郵政管理局,但這是舊稱。
現在已不是北區郵政管理局的稱呼。
早期我們在0800-700-365撥打時,
接電話的語音稱"這裡是北區郵政管理局,請撥分機號碼"

而我昨天07/20推文的底下回覆時,
已經說了「那是舊稱,現在已不叫北區郵政管理局」。
昨天我就已經在回覆這句了,各位往上拉看看。
該說的,昨天就說了,不是現在才講的。

可見得那位啾咪小姐"入行時間"是後來的事情,不是很早。
所以她不知道有北區郵政管理局。啾咪


google搜尋你的id,找到你的賣場。那叫 搜尋,不叫肉搜。 滑稽。
搜尋是一個基本動作,搜尋≠人肉搜索。
肉搜是指人肉搜索的簡稱。係指一群人或者專業人士,用較為精緻且專業的方法,
把所要找的資料找齊。 
而我使用的是「一般的google搜尋」,第一筆就找到了你的露天賣場--彩虹妹妹。
所以我沒有「肉搜」任何東西。 你連肉搜為何物都搞不清楚,誤把google當成肉搜。
著實滑稽。啾咪^_<


一下說內規,一下說法規。
昨晚你說六個月,今早你說三年。
兩則推文都是你推的。
又自稱說自己是郵政人員。
那你既然是郵政人員,到底一下說六個月一下說三年是為何?
一下又說是內規。 好險不是內褲。


不是為難,是打擊犯罪。因為竊盜、拆閱,他人信件,就是犯罪。
既然對方犯罪,而且長達多年多封,我方何來"為難"之有?
玩文字遊戲不聰明,「小姐」。


所以我原文載明,我此番前來詢問"如何查詢掛號信紀錄"。
這一點,郵局是可以幫忙的,郵局可以提供當事人的掛號信紀錄。
紙本簽收最長可查到三年。這是剛才有人提供的。
所以郵局是可以幫忙的。

至於處置,當然是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來處置。(簡稱北檢)
我沒有以為郵局是法治機關或執法機關。我不以為郵局來處罰犯罪行為人。

我先取得查詢紀錄之後,將紀錄交付北檢。
我不是高職生,我沒有以為郵局來做處置或起訴。


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到郵局查詢"自己的"掛號信郵件紀錄。
而不是查詢別人的。
好比我拿著存摺到郵局,刷出我最近的提存款紀錄。我要查的是我自己的。
因為收件人是我。我是本人。

我並非查"別人"的。

況且也沒有要入建築物去搜索,何須搜索票?
也沒有扣押證物。不需要扣押票。
喔對,這是刑訴學分的老教授告訴我的。別激動。


所以囉,我本篇文章是不是在問"郵局是否有此服務"?
你看我原文寫的是什麼?
我原文就是來問這個問題的。

「郵局可有查詢掛號信的服務?」

標題 [郵務] 有辦法查詢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嗎?

「收件的當事人可否持身分證,到郵局去調閱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呢?
郵局可有這項查詢服務?」

從頭到尾就是在問這個問題而已。
是諸位自己跳出來緊張的說:又不是郵差的錯!又不是郵局的錯!

沒人說這是郵局的錯啊,我都說了是A處的住戶的錯了。
昨天我就說了。
所以本篇不就是詢問一個郵政業務。

您佬怎麼了?

我笑了。

假設今天我偷走你的信,被你發現了。
你拿出法條說,我怎可以竊盜了你的東西。
難道我要反過來說:「法律不是你可以恫赫別人的!」

何謂恫赫?是武力犯台還是恐嚇?

犯罪就是不對的行為,當犯罪行為人被發現時,你又扯恫赫?
你的機車在外面被人偷走了,有一天,你發現有人騎著你的機車在路上跑。
你跑去跟他說「竊盜、侵占、收受贓物」
然後那個人反過來說:「我最討厭人家用法律來恫赫我了」

啊?

既然對方長時間在做犯法的事情,而我是受害人。
所以我依法追究,如此而已。
何來"恫赫"?  你令我開心的笑。


如果連現在這一行字算起,我已經跳針第四次了。

「犯罪行為人是A處的住戶,並非郵局」
「這件事情,和郵局無關,也不干郵差的事情」
「我在追究A處的犯罪行為人的罪責」
「這件事情的被告,是A處的住戶。 與郵局無關」
 

這些訊息昨天07/20我已經講過一次。
到了今天21號,我看了諸位的推文,我只好又重複的講了第二次。
剛才傍晚五點多,又講了第三次。 
到現在六點多了,已經是第四次了。 我也不想重複,可是基於你兩分鐘前的推文
什麼「郵政公司不是你的加害人!」 「你兩兩摻在一起!」

我覺得怪怪的,您沒事吧?


ok

是啊,六個月。
我回覆不悅?因為你跳出來重複激動的以為我在告"郵政人員"。
沒有,我沒有告郵政人員。
從昨天開始我已經強調這件事了。到今天還是強調這件事。
可是你很激動的說:「你說調就調!你是誰!搜查令呢!扣押票呢!」

你不是法律人。因為申請自己的資料不需要搜索票和扣押票。
例如你拿著存摺印張身分證去到郵局,查詢你自己本人的提存款紀錄,
你也不需要什麼票,郵票也不用,船票和電影票都不需要。更遑論扣押票和搜索票
你根本不是什麼法律人,更不是前輩。
也沒人說要告郵局。但是你很激動。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ok


因為misiakimo昨天誤以為我要客訴郵差,
因此我昨天告訴她,這不干郵差的事,這是A處住戶的錯。
她講話就在那邊啾咪來啾咪去的,最後什麼北區郵政的長官也不能救你˙˙˙

到底是誰先開始的?
當然是有先後順序的,有人先做出奇怪的想法,我自然會有相對的回應。

所以你看文章都是直接END到最後嗎?不用看來龍去脈嗎?

另外就是你說的權限、查、什麼搜索票、扣押票的,一下說你是法律人前輩˙˙
以上是根據你稍早的推文所述。


現在我根據多數人的推文來看: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大家說六個月可查,你又說不可查。
也沒人說這是郵局的錯,也沒人要客訴郵局。
不知道為什麼你今天傍晚跳出來激動。
一下又說搜索票扣押票,電影票船票飛機票,一下又不能喝菊花茶。
你沒說菊花茶和飛機票,那是我說的。
只是我不知道你突然冒出來怎麼了




好吧,跳針。

已簽收資料被他人收下,但是收件人是"我"。
例如我是張三,我的信件被李四收下了。
但是信封上,收件人是:張三。

而「張三本人」,拿著「張三本人」的身份證印鑑去郵局查詢「張三本人」的資料。
因為這些信不是李四的。 (李四只是收了。收了也不交出來。)
所以張三查自己的東西,不是查別人的東西。 這資產還是張三的。
這是張三的資產,不是李四的資產。
因此,張三拿著張三的身份證,去郵局查詢張三的資產。

我覺得跟你講話 好~饒~舌~。

另外,根據較多數人的回覆,他們說,按規定六個月可以查詢。
這些是多數人回覆,我是信的。
只有你堅持要搜索票和扣押票。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裡面並無扣押票一詞的存在,搜索票是有的。
"民訴"則是有聲請證據保全(是「聲」請喔,不是申請。)。怕你以為我打錯字。
但是民訴刑訴都沒有扣押票這東西。 有傳票、拘票、搜索票、押票(羈押人犯),
但是就是沒有扣押票。你集滿三張並不存在的扣押票,也換不到一個大麥克。

我這裡有一張劍湖山世界主題樂園的成人票,暑假可以一票玩到底。你要嗎?法律人前輩。




不,你錯了。那些多數的人推文,主張"當事人可查詢"。
其中裡面幾位,是郵政從業人員。 郵局的規定若是"可查詢",那麼便是可查詢。
不需要票票。 因為郵局的規定若是"可以查詢",那便可以查詢。也不用台鐵票。
而我po文,也就是來問這個規定而已。

你根本沒謙虛,你剛才的推文我都留著沒刪。
一下說自己是「法律人前輩」,一下激動的說:「你說調就調?你以為你是誰啊?」
諸如此類的推文都還在,是你自己打的字。 所以你根本就不謙虛。 
你是科班出身?那你應該知道扣押票,這種票是你自創的。 法律人前輩。





我們對冷氣機有疑問,我們就去電器板。但是我們並不想要告電器行。
我們對熱帶魚有疑問,我們就去水族板。但是我們並不想要告水族館。

純粹想問個知識。

為什麼看板要分類?因為專業。各個看板有各個看板的專業所在,所以分類。
到適當的看板詢問適當的業務。

但是沒有規定:「我到這個看板是來是客訴從業人員,是來告從業人員的」 並沒有


六個月內可以由民眾直接查,那就先查六個月。
更早之前的如果不能查,則由地檢署發文時再說。






跳針第七次。
我只是發問一個查詢程序上的問題,但是我不認為是郵局的錯,也不認為是郵差的錯。
這個已經在昨天已然跳針過。
但是有人跑出來說什麼啾咪長官的,因此我才針對性的回覆。
另外,不是我要提法律,因為本篇不是要告郵政人員,是要告A處。
有人提到說「本來就不必當事人親簽」
因此我才提到「竊盜、侵占、拆閱(妨害秘密)與親簽代簽無關」
這是有來龍去脈的,況且告的也不是郵政人員。 你跳跳跳跳針。





所以你不知道信件內容是什麼,對吧?
如果是面試通知呢?導致你過期了沒去面試。
如果是銀行寄來的東西呢? 你不知道裡面是什麼,對嗎? 對。你不知道。

檢察官會受理嗎?依法他不得不受理,如果訴狀遞出去,這是刑案,竊盜是刑案。
妨害秘密是刑案,這不是民事的債務和債權問題。

竊盜亦同,況且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直系親屬竊盜才是告訴乃論)

另外,你不知道信件裡面的內容和價值。
如果是廣告信也就算了,丟了就算了。
但你知道是什麼嗎?你不知道。



啊你不是說有扣押票嗎?結果沒有啊。大人。你要考法務缺?
你先考過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再說。




是「你」不知道我損害什麼,不是「我」不知道。請你看清楚。
而且都說了是掛號信了。如果今天是一張DM、傳單,那不需要用掛號信。
那種東西丟了也罷。




竊盜不是隱私權益。
侵占不是隱私權益。
妨害秘密罪才是隱私權益。
你分清楚點。"法律系前輩"(竊笑)


當某人犯法被你發現了,你依法追究,這叫做找人麻煩?
有人偷你的機車,你一開始沒發現。到最近被你看到了。
然後你去追究「為何偷我的機車,你偷竊」
這叫找麻煩? 犯法的人不是犯法,然後追究的人叫做找麻煩?
我笑了。原來這是法律人前輩的觀點。

你真的是法律系?我很懷疑。 你的「扣押票」呢?集滿三張能不能換一個大麥克?



郵差沒有害人吃官司。 所以郵差害人的這個說法,是你栽贓的。
因為,收件人是主觀自己意識來收件,不是郵差誤導他收的。
收了之後,發現不是他的信,那他依法要交出,或者退回。他也不能隱匿或拆閱。
這跟郵差無關。 何來郵差害人吃官司? 你這招不聰明。


啾咪小姐想逃跑嚕?

我不想嗆他,所以我主張"來龍去脈"。
一開始我都沒嗆他,我只在主張權益問題。
他先跳出來講我 「我身為法律人前輩」 「你說調資料就調!你以為你是誰」
        「幹麻告郵政人員」 「郵政人員不是加害人」 「兩兩亂摻一起」

   他先有如此的陳述,我便針對性的回他。這是有先後順序的。
   他如果不這麼樣,我好端端何必嗆他?
當然,郵務考試和國家考試不同,這是普世常識。
   我是覺得他既然自創發明了扣押票,不如先看看五等特考過了沒有。


跳針囉。

前面已經提過:

「可以代收、代簽、甚至管理員、保全都可以代簽代收」(前面提過了)

「但是代收之後,要把信件交出去給當事人,而不能竊盜、隱匿、侵占、拆閱」(提過了)

這些前面就提過了,畫面往上拉幾頁就看見了。

所以重點不是代簽或代收,也不是在告代收代簽。
刑責部份在於竊盜、隱匿、拆閱、妨害秘密這部份。跟代收無關。
重複的文字,一說再說。你還在扯代收。
扯什麼「郵差害人吃官司」、「看看新聞來檢討代收」 
就早先言明了跟代收無關了,還在那邊扯代收。 還滑稽的「XD」,真滑稽。



宮本美代子,代收。



所以我剛才回覆了,「DM、廣告可以丟掉」。
但如果是面試通知、銀行、或是其他單位,就不行。
剛才提到,一些關於面試通知或者是較為重要的事務。
如果今天掛號信拆開來,是一張DM,那丟掉就算了。
早期我一些單位和學校,都還是存檔我的舊地址,那已經不是DM的問題。

DM,可以丟掉。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以上不是我自己回答我自己的。
是板上的人回答我的。
裡面其人表示說自己是郵務人員。
所以不知道您說的都是假的是指何種假的。
不過這件事要試過了才知道。
預計下週三排休那天就要前往了。(地點還滿遠的,隔了幾個縣市)

→ ddity: 幾年不能 法規的保存時間到就消毀 07/20 07:02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也沒有規定非要本人印章才能簽 07/20 08:04
→ misiakimo: 收(除特定郵件需要),不遷戶籍又要查郵件,這樣子只 07/20 08:04
→ misiakimo: 是徒增原地址住戶跟郵差的困擾(不會到時候又要客訴郵 07/20 08:04
→ misiakimo: 局:為什麼我沒住那邊了,還讓別人收我的郵件?lol... 07/20 08:05
→ misiakimo: ) 07/20 08:05
推 cloudsub: 你可以查你寄的那件事誰簽收的,不然再寄一件雙掛號 07/20 08:58
→ XP1: 了解。我曾經試過平信、掛號信。去到A處之後都消失,再也沒 07/20 10:58
→ XP1: 出現。所以我想了解A處的居民是否有妨害秘密(拆閱)、 07/20 10:59
→ XP1: 偽造印文文書(盜刻印鑑)、侵占、竊盜,(信件視同動產)。 07/20 10:59
→ XP1: 我是想藉由查詢的動作,來了解我有多少東西被A處幹走了。 07/20 10:59
推 ringohejia: 可以用你之前自己寄的掛號號碼打去投遞單位查簽收章 07/20 13:47
→ misiakimo: 簽收紀錄沒有電腦建檔這種東西喔 顆顆 07/20 14:16
→ misiakimo: 推樓上寄掛號附回執最快 07/20 14:20
→ misiakimo: 最好註明限本人簽收寄給自己到那地址 07/20 14:21
→ ringohejia: 當然沒有電腦建檔,但是郵差每天的清單會保存(不知多 07/20 15:12
→ ringohejia: 久),難道你們單位從來沒有客戶來查簽收章!? 07/20 15:13
→ ringohejia: 回執還會不見,如果清單上沒有印章,就代表有人出包了 07/20 15:14
→ ringohejia: 也遇過半年前的掛號來查簽收章,所以清單上都要標關係 07/20 15:21
→ misiakimo: 「北區郵政管理局」不知哪位高官回覆原po有電腦檔還可 07/20 16:15
→ misiakimo: 以查好幾年前的,那就讓長官們處理囉(小弟不巧是本局 07/20 16:15
→ misiakimo: 負責回覆各局查詢單,倒是沒看過電腦建檔這東西,全部 07/20 16:15
→ misiakimo: 都是我ㄧ本ㄧ本翻查的喲!啾咪) 07/20 16:15
→ MikageLin: 沒有電腦建檔這回事,全是紙本保存的。建議你直接去查 07/20 17:50
→ MikageLin: 詢最近你自己寄的那封掛號是誰簽收的,就可以知道了。 07/20 17:50
→ MikageLin: 六年來的已簽收紀錄,除非有掛號號碼,否則只用地址去 07/20 17:51
→ MikageLin: 查是查不出來的。因為全是紙本要人工查找,而且清單上 07/20 17:51
→ MikageLin: 沒有郵差有時間一一註記是那一格是那個地址,只會註記 07/20 17:52
→ MikageLin: 與收件人的關係而已,所以你查過去資料並不實際。 07/20 17:52
→ MikageLin: 或者你直接致電投遞局,詢問該址的掛號通常為誰領取, 07/20 17:53
→ MikageLin: 並說明你的關係和疑慮,相信你會拿到想要的答案。 07/20 17:54
→ MikageLin: 或是如上面有前輩所提的,寄限本人親簽附回執的掛號, 07/20 17:55
→ MikageLin: 看回覆回來的回執上,到底蓋的是誰的印章,誰簽收的。 07/20 17:55
→ frice: 你根本沒搞清楚戶籍跟通訊地址的差異吧 以為你遷了戶籍 跟 07/20 17:58
→ frice: 你有關的地址都要自動更改嗎..... 07/20 17:58
→ kanna: 樓上請看原po的補充內文...他分得很清楚 07/20 18:46
→ misiakimo: 補充一下,紙本簽收紀錄保留三年即銷毀 07/20 20:25
推 log1118: 限本人親簽只有國際掛號才有 國內掛號沒有 07/20 21:19
→ misiakimo: 偉大的訴訟行政文書就有啊,只要客戶在信封上註明,郵 07/20 21:21
→ misiakimo: 務士很樂意照辦的唷^^(找不到本人直接開招領XD) 07/20 21:22
→ misiakimo: 另請教一下,A處地址有管理員代收信件嗎?有些管理員會 07/20 21:31
→ misiakimo: 依據經驗把已搬離的住戶信件直接篩選出來(可能放在某處 07/20 21:33
→ misiakimo: 集中,卻忘記退件給郵差...XD) 07/20 21:34
推 yanki826: 掛號應該不用本人親簽! 去翻翻郵政法規 跟本不用冒用妳 07/20 21:58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07/20 21:58
→ yanki826: 既然妳不在 牽出戶口 但一些信用卡帳單一些DM ..妳要洽 07/20 21:58
→ yanki826: 那些 如果妳是房東 一直收到 妳也覺得很煩.. 07/20 21:58
→ wenru27: 考慮看看用你寄送成功的那次掛號號碼到郵局填寫查詢單, 07/21 12:42
→ wenru27: 看簽收人到底是什麼狀況 07/21 12:42
→ XP1: 有道理。 thanks 07/21 13:25
推 oruson: 話說... 都搬這麼久了 直接改收信地址或租信箱不是更方 07/21 14:11
→ oruson: 便嗎... 07/21 14:11
→ welf: 其實你說的那些.拆閱、侵占、竊盜、隱匿..你要舉證有難度 07/21 14:11
→ welf: 而且 犯意之有無 在刑法上也是很被重視..很多不是"故意", 07/21 14:12
→ welf: 就無罪了..那就是前提你要證明對方為"故意"或."過失" 07/21 14:12
→ welf: 回到郵政法..信件簽收一般不用限定本人..所以很多都是蓋了章 07/21 14:13
→ welf: 郵差走後..進屋內.看了才發現耶..這不是我們家的信.. 07/21 14:14
→ welf: 有些人會隔天拿給郵差退回..那至於不退回..是否算"故意"隱匿 07/21 14:14
→ welf: 又回到老問題..你要舉證..都過那麼多年了..還有很多美好的事 07/21 14:15
→ welf: 等著你...這種小事 你去花個小錢租個一年信箱~就知道哪些信 07/21 14:16
→ welf: 的地址還沒改..哪些信不重要..我是認為..未來要浪費在美好的 07/21 14:16
→ welf: 事務上.......................抱歉 打太長了 07/21 14:16
→ misiakimo: 快去查你的電腦簽收檔囉,什麼官都救不了你啦 07/21 14:29
→ misiakimo: 彩虹妹妹是賣30 seconds to Mars的專輯囉,最後一片我 07/21 14:34
→ misiakimo: 買走囉,顆顆(要翻譯中文團名給你嗎??) 07/21 14:34
→ misiakimo: 滑雪好玩啊,你花這麼多時間在這些沒意義的事情上,大 07/21 14:37
→ misiakimo: 概無法體會囉,有電腦檔po上來唉,別在那邊北區郵政管 07/21 14:37
→ misiakimo: 理局誰跟你說的 07/21 14:37
→ misiakimo: 就實務經驗上的你聽不進去,也少在那邊郵務達人安安囉 07/21 14:38
→ misiakimo: http://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mars50 07/21 14:42
→ misiakimo: 520,彩虹妹妹送你聞香喔,啾咪 07/21 14:42
→ ddity: 掛號號碼是用電腦處理沒錯 但是掛號的簽收單目前不可能電 07/21 15:10
→ ddity: 腦建檔 07/21 15:10
→ ddity: 簽收單要建檔 要紙本轉電腦 07/21 15:13
→ ddity: 依郵局血汗的狀態 有時間弄這東西嗎? 07/21 15:14
→ ddity: 還有 就是郵局法規 查詢期只6個月 6個月一到郵局可以不幫忙 07/21 15:16
→ ddity: 還有不用跑刑法 郵政法三八條 三九條就很好用了 07/21 15:20
→ misiakimo: 樓上講很多囉,聽不進去囉,等長官幫他解惑吧 07/21 15:23
→ ddity: 然後 我也很好奇 A地 大樓公寓還是獨棟住戶 07/21 15:25
→ yaikei: 你應該是要去機關行號更改地址吧?要不就是去申請改投改寄 07/21 17:13
→ yaikei: ,郵局怎麼會有全國民眾的個資?這種常識連我這個一般民 07/21 17:13
→ yaikei: 眾都知道。郵差按信上地址投遞都來不及了,還要一個個幫你 07/21 17:13
→ yaikei: 對有沒有搬家換地址? 07/21 17:13
→ misiakimo: 這種程度的肉搜就不要丟人現眼囉,有時間做這些事情, 07/21 17:51
→ misiakimo: 快去追你的簽收紀錄電腦檔吧?保存三年是內規,查詢期 07/21 17:51
→ misiakimo: 限六個月是郵政法規,保存多久不等於你有權利調閱六個 07/21 17:51
→ misiakimo: 月以上,在這爭沒用啊,快去找你最愛的北區郵政管理局 07/21 17:51
→ misiakimo: 的長官們幫你,另外,我根本不在乎你拿到簽收紀錄要幹 07/21 17:51
→ misiakimo: 嘛,從頭到尾我只是就這件事的可行性在討論,你要去為 07/21 17:51
→ misiakimo: 難A處投遞局的人就去吧(有沒有這麼愛彩虹妹妹啊XDDD, 07/21 17:51
→ misiakimo: 這樓歪成這樣可不能怪我啊XDDD) 07/21 17:51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07/21 17:53
→ hwmmwh: 的紙本紀錄,3年一到就可以銷毀的期限。 07/21 17:55
→ hwmmwh: 想對A處拿走你郵件的人作任何形式上處置都不是郵局能幫忙 07/21 17:57
→ yaikei: 公司內部營運資料豈是你說要調就調的?有沒有權限都搞不清 07/21 18:07
→ yaikei: 楚,就算涉及犯罪,最少也要申請張搜索扣押票來。你是誰? 07/21 18:07
→ yaikei: 哪個單位?隨隨便便就要人家調給你? 07/21 18:07
→ yaikei: 郵件簽收記錄所有權是郵政公司的,屬於郵政公司的資產,你 07/21 18:12
→ yaikei: 要調取當然得要有權限跟名義。這年頭法律學分班學生素質這 07/21 18:12
→ yaikei: 麼差嗎? 07/21 18:13
→ yaikei: 法律不是給你拿來恫嚇別人的,更何況你學的根本只是皮毛, 07/21 18:17
→ yaikei: 最討厭這種學分班出身的,沒有經過完整的法學人文訓練。 07/21 18:17
→ yaikei: 郵政公司不是你的加害人,你兩兩摻在一起,學分班白修了! 07/21 18:34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07/21 18:35
→ yaikei: 上面樓都說啦!只是他一直用很不和悅的態度回覆人家 07/21 18:36
→ yaikei: 身為法律人前輩再敬告你一個,走這行人和很重要。 07/21 18:38
→ ddity: 你先去查這6個月 07/21 18:39
→ ddity: 如果你要讓人有案底就用刑法吧 但是不一定能成功!! 07/21 18:42
→ ddity: 只能祝福你 07/21 18:43
推 yaikei: 可不可以調取簽收記錄重點在你有沒有權限!也不是說這你 07/21 18:57
→ yaikei: 的資料你就可以調的,說你不信。你前面對m大那樣讓人看了 07/21 18:57
→ yaikei: 不舒服 07/21 18:57
→ yaikei: 你前面不是回覆說你去詢問可以查的是未簽收資料?這是人家 07/21 19:15
→ yaikei: 開放給你的權限,剩下已簽收的簽收單當然是人家的資產, 07/21 19:15
→ yaikei: 除非有其他規定你可以調取,不然不拿搜索扣押票來,你哪 07/21 19:15
→ yaikei: 來名義? 07/21 19:15
推 misiakimo: 不推不行惹!根本POST板戰神!太歡樂惹XDDD 07/21 19:20
→ misiakimo: 這篇如果大家按推文早就爆了吧,POST板難得一爆XDDD 07/21 19:22
→ yaikei: 是沒有扣押票但搜索通常附帶著扣押效果,這是法律的 bug。 07/21 19:47
→ yaikei: 前面我也跟你說啦,你是收件人跟你有權限是兩回事,懶得 07/21 19:47
→ yaikei: 跟你灰!科班出身的至少知道一件事情是可以從很多角度去 07/21 19:47
→ yaikei: 看有不同見解,尊重每個人的意見,比你這種半桶水謙虛。 07/21 19:47
推 kanna: 原po態度還好啊,郵局板真的很多同仁太敏感,有點被害妄想 07/21 19:49
→ kanna: 6個月內一定可查,超過的話,如果你找得到保管簽收單的人( 07/21 19:53
→ kanna: 但很難,不太可能跟民眾說是誰),很有誠意求他幫查,也許有 07/21 19:54
→ kanna: 機會~但他不答應也是合理的,因為這不在服務範圍內 07/21 19:54
→ kanna: 如果你已告A住戶,得到法院公文之類的,郵局應該就得配合 07/21 19:55
→ kanna: 交出簽收單吧?(沒遇過這狀況,不清楚) 07/21 19:56
→ misiakimo: 回樓上K大,據前輩說曾有調查局人員來翻查近幾年簽單 07/21 19:59
→ misiakimo: 不過前提還是要有掛號條碼才查得到啊(搔頭) 07/21 20:01
→ yaikei: 回樓上 一般民眾看到回你一堆法條都會被嚇著,學法律不應 07/21 20:02
→ yaikei: 該自恃自己的學才,拿來跟人做這麼不和悅的“討教”~這是 07/21 20:02
→ yaikei: 我今天在這裡回覆的原因 。 07/21 20:02
→ misiakimo: 而且三年以上都水銷了,有難度 07/21 20:02
→ misiakimo: y大息怒,btw...真的很想看有沒有簽收紀錄電腦檔[email protected]@ 07/21 20:05
→ misiakimo: 查單多真的翻到火大,該不會總公司偷偷進行的秘密計畫 07/21 20:07
→ kanna: 沒掛號號碼又想查的話...就...找通靈人?(想不到啥辦法 07/21 20:07
→ l23l23: 結果原PO就只是無聊想找A住戶麻煩 也沒說出到底有什麼值得 07/21 20:07
→ l23l23: 討回的財產損失 比較好奇 這樣檢察官會想受理嗎@@? 07/21 20:08
→ kanna: y同仁~這邊至少都是讀過郵政法的XD,沒那麼好嚇啦,息怒~~ 07/21 20:08
→ yaikei: k大QQ我是想考你們法務缺,結果今年沒開,只好退而求其次 07/21 20:13
→ misiakimo: 明天送件到檢察署來問一下書記官好了XD 07/21 20:14
→ l23l23: 我不知道我損害什麼 所以我可以提告 = =? 這是法律見解?? 07/21 20:17
→ l23l23: 雖然跟郵局沒關係 但是我好好奇!! 07/21 20:17
推 misiakimo: 123大~認真就輸了~ 07/21 20:18
→ misiakimo: 其實已經離題很久了r~ 07/21 20:19
→ yaikei: 原po引的法條保護法益是隱私權,不必要有財損,但他自己過 07/21 20:19
→ yaikei: 這麼久才來找人麻煩這點有點說不過去 07/21 20:19
→ kanna: 然後原po...你要的答案也差不多完整了,就不用再一打多了 07/21 20:19
→ kanna: 了吧...早點睡,明天養足精神行動去~ (如果有後續回報就 07/21 20:20
→ yaikei: 就是個任性的孩子而已 07/21 20:20
→ kanna: 太感謝了) 07/21 20:21
→ l23l23: 記得提告了 來分享一一下 不然郵差害人吃官司都不知道 07/21 20:21
推 misiakimo: 希望有後續可以另PO新文~這板看得眼好痠~撤退~ 07/21 20:22
推 kanna: 考郵局法務跟公務員初考完全無關啊,嗆這有點過分了 07/21 20:24
→ l23l23: 反正等你的分享啦 告成功了 大概新聞會來檢討代收XDD 07/21 20:26
→ l23l23: 不用回我 我就只是單純希望看到實務經驗而已 07/21 20:27
→ ddity: DM 也有掛號的 07/21 20:57
→ slan: 你只能查你寄的那封,並且您要有您的掛號條碼 07/21 22:22
→ slan: 沒有掛號條碼,說要查啥都是假的,根本查不到 07/21 22:24
推 yanki826: 拿掛號條碼 到妳附近郵局 說要查詢簽收單 務必六個月內 07/22 00:40
→ yanki826: !只有掛號才有簽收紀錄 付傳真加查詢郵資 就可以!但 07/22 00:40
→ yanki826: 我想妳還是親自跑一趟投遞局應該比較清楚 07/22 00:40
推 yanki826: 簽收紀錄(簽名 代收人)簽收單紙本 是保留六個月..我想 07/22 00:49
→ yanki826: 妳主要是想查簽收單..簽收單不會電腦建檔 有簽收應該就 07/22 00:49
→ yanki826: 是投遞成功勞 07/22 00:49
→ g76857: 6個月的查詢期限本來就是指「寄件人」的查詢期限,如果你 07/22 15:20
→ g76857: 知道掛號編號,是可以問問看啦 07/22 15:21
→ g76857: 希望可以分享後續 07/22 15:23
→ gwen31337: 簽收不須本人 我自己遇過上網查詢信件被簽收 07/22 16:49
→ gwen31337: 結果是被鄰居簽收走 郵局人員看得單子告知我簽收者姓名 07/22 16:49
→ gwen31337: 變成我自己還要去跟鄰居要信 重點是我也沒有委託鄰居 07/22 16:50
→ gwen31337: 幫忙拿信 超級無言 07/22 16:50
→ gwen31337: 不用想太多對方刻你印鑑or簽你的名字 07/22 16:52
→ gwen31337: 不需要收件人本人簽名或是印章也是可以收信的 07/22 16:53
→ gwen31337: 另外對方有沒有信件交付予你或是保管信件的責任就需再 07/22 16:57
→ gwen31337: 探討 我之前是有找過七個月前左右的簽收資料 07/22 16:57
→ gwen31337: 但是真的是很幸運郵局還保有資料且對方願意提供 07/22 16:58
→ gwen31337: 對了查詢前提是保有掛號編號且是寄件人 07/22 17:04
→ shalu: 請板友們理性討論 勿偏離主題或是做挑釁情緒的用詞用語 07/24 00:45
→ shalu: 我個人以為把事情解決比較重要~~郵局有一項服務 07/24 00:47
→ shalu: https://amiwb.post.gov.tw/ 給眾板友們參考看看 謝謝 07/24 00:47
→ anncutie517: 看完這串 有沒人跟我一樣覺得很恐怖? 07/24 16:28
→ anncutie517: 總覺得原PO把沒收到信的怒氣全發洩在回答的人身上= = 07/24 16:29
→ anncutie517: 郵局不是還有一個可以把寄到某地址某米人的信件轉送 07/24 16:29
→ anncutie517: 的服務嗎? 想必這個問題應該也不是一兩天了 多年來不 07/24 16:30
→ anncutie517: 處理 現在感覺上是要逼人家拿人家沒有的東西出來的fu 07/24 16:30
→ bartigal: 等待處理結果吧 少做無謂的猜測了 猜...也放在心裡嘛 07/24 23:19
→ limpidfish: 改投改寄期限好像只有兩個月吧,超過還是會投舊址 07/25 16:38
→ JITER: 如果預計會有重要信件..自己不去機關改地址..是誰問題? 07/26 23:31
→ JITER: 整楝吃租或公寓室大樓..會不見很正常阿.. 07/26 23:32
→ JITER: 管理員收了..一定是照號碼丟進信箱.. 07/26 23:33
→ JITER: 住戶看不是自己的..直接丟垃圾筒.. 07/26 23:34
→ JITER: 一直被丟信的人才覺得麻煩咧.改地址應該是你的責任吧! 07/26 23:35
→ ktoaoeex: 造成別人困擾還理直氣壯的 08/25 17:10
→ ktoaoeex: 回答這種人問題也真倒楣 還要被嗆 XDDD 08/25 17:24
→ ktoaoeex: "平均每三到四個月才會出現一件。" 08/25 17:25
→ ktoaoeex: 講得好像量不多別人就不會覺得煩一樣 08/25 17:26
→ ktoaoeex: 那怕一年只有一封 別人也沒義務幫你保管好嗎 08/25 17:28
→ ktoaoeex: 有本事你就去提告 只會這嗆回答你問題的人整個黑人問號 08/25 17:29
→ ktoaoeex: GOOGLE XP1 PTT 水桶 可以看到這ID根本喜歡故意引戰 08/2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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